第1条 目的
本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是由感각디자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的,旨在规定用户在使用公司提供的互联网主页(www.gamgakdesign.com,以下简称“本网站”)时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2条 用户的定义
- ① “感각디자인主页”系指公司为向用户提供服务而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构建的虚拟空间,即公司运营的网站。
- ② “用户”是指访问感각디자인主页并根据本条款接受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 ③ “会员”是指访问感각디자인主页,根据本条款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并在同意本条款及隐私保护政策后完成会员注册,从而能够持续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个人。
- ④ “账号(ID)”是指为识别“会员”及其服务利用,由会员设定并经“公司”批准的文字和数字的组合。
- ⑤ “密码”是指为确认与所赋予账号(ID)一致的会员本人以及保护会员个人信息,由会员自行设定的文字或数字组合。
第3条 会员注册
- ① 拟成为用户者,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并通过点击“注册”按钮的方式申请会员注册。
- ② 公司对依照第1项申请会员注册者,在不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将其登记为会员。
- 1. 申请人曾违反本条款的各项规定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但自会员资格被取消之日起已满3年,并获得公司对重新注册的同意者除外。
- 2. 登记内容中存在虚假记载、遗漏或错误的。
- 3. 其他公司判断登记为会员在技术上存在显著障碍的情况。
- ③ 会员注册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公司承诺到达申请人之时为准。
- ④ 会员就第1项填写的会员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当立即对变更事项进行更正。
第4条 条款的效力及修改
- ① 公司将在感각디자인主页的初始服务画面上公布本条款内容,以便会员能够容易知悉。
- ② 公司可在不违反《约款规制相关法律》、《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有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 ③ 公司修改本条款时,应注明适用日期及修改事由,并自适用日期7日前起至适用日前一日止,与现行条款一并在首页予以公告。但如条款变更内容对会员不利,公司应至少给予30日以上的事前宽限期进行公告。在此情况下,公司将以对比方式明确标示修改前后内容,方便会员理解。
- ④ 会员有权对修改后的条款表示拒绝。如会员不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可停止使用服务并解除会员注册。但在修改条款生效日之后仍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同意条款的变更内容。
- ⑤ 因未能知悉变更后的条款而发生的会员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5条 对会员信息使用的同意
- ① 关于会员的个人信息,适用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② 公司对会员信息按如下方式进行收集、使用、管理及保护。
- 1. 个人信息的收集:公司通过会员在申请公司服务时提供的信息、为社区活动提供的信息、参加各类活动时提供的信息、以及为获取广告或奖品而提供的信息等,收集与会员有关的信息。
- 2. 个人信息的使用:公司未经会员同意,不会将与公司服务提供相关而收集的会员个人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但依据《电气通信基本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的要求;出于对犯罪的调查目的;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的请求;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的请求,或会员自行公开向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的情形除外。
- 3. 个人信息的管理:会员可随时在网站“会员信息”页面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以保护和管理个人信息。
- 4. 个人信息的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仅限本人查阅、修改和删除,因此会员不得将自己的密码透露给他人。作业结束后请务必注销登录并关闭浏览器窗口。(尤其是在网吧、图书馆等与他人共享计算机的公共场所使用时,此举对于保护您的信息尤为重要。)
- 5. 其他:请会员知悉,在公告栏或电子邮件等在线环境中自愿提供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他人收集并利用。因在公开空间登载个人信息而导致发生非意愿的情况,公司不承担责任。保持个人信息机密的责任在于会员本人,公司对因个人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任何结果不承担责任。
- ③ 会员依本条款向公司申请使用服务的,即视为同意公司按照本条款收集、使用及提供申请书中记载的会员信息。
第6条 服务中断
- ① 如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查、交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发生,公司可以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并且可基于更换为新服务或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完全中止当前所提供的服务。
- ② 依照第1项进行服务中断的情形,公司将根据第8条第2项所定的方法通知用户。但因公司无法控制的事由(如系统管理员无故意或过失的磁盘故障、系统宕机等)导致服务中断而无法事先通知的情况除外。
第7条 用户退会及资格丧失等
- ① 用户可以随时向公司请求注销其会员注册(退会),公司在收到该请求后,将立即着手进行相应注销手续。
- 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限制、中止或丧失其会员资格。
- 1. 注册申请时登记虚假内容的。
- 2. 妨碍他人使用公司服务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威胁电子交易秩序的行为。
- 3. 利用公司服务从事法律及本条款所禁止或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
- ③ 公司决定丧失用户会员资格时,将注销其会员注册。在此情况下,公司将在注销前通知该会员,并给予申辩机会。
第8条 对用户的通知
- ① 公司就本条款第4条规定的条款变更以外事项向特定用户进行通知时,可发送至公司赋予的邮箱地址,或用户在注册时填写的邮箱地址。
- ② 对不特定多数用户的通知,除本条款第4条规定的条款变更事项外,公司可以在公告栏上公布1周以上,代替个别通知。
第9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 ① 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努力保护包括用户注册信息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关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适用相关法律及公司制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0条 公司的义务
- ① 公司不进行法律及本条款所禁止或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并依本条款规定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 ② 公司为保障用户可以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将构建用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
- ③ 公司不向用户发送其不希望接收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 ④ 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如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遭受损害,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第11条 用户ID及密码的义务
- ① 除依照相关法律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由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外,用户对其ID及密码的管理负全部责任。
- ② 用户不得将自己的ID及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 ③ 用户如发现其ID及密码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通知公司,并在公司有指示时予以配合。
第12条 用户的义务
- ① 用户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 1. 在会员注册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的行为。
- 2. 擅自变更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信息的行为。
- 3. 侵害公司或第三者人格权、知识产权,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 4. 盗用其他会员ID的行为。
- 5. 发送垃圾邮件、垃圾广告邮件、连锁信、金字塔组织邀请邮件、含有淫秽或暴力性信息、图像、音频等内容的邮件,或公开、发布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
- 6. 传输或发布法律禁止传输或发布的信息(如计算机程序等)的行为。
- 7. 冒充公司员工或服务管理者,或盗用他人名义发布帖子或发送邮件的行为。
- 8. 发布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包含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文件、程序等资料,以破坏或干扰计算机软件、硬件、通信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 9. 跟踪(Stalking)等骚扰其他用户的行为。
- 10. 未经同意收集、保存、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 11. 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发布广告或宣传、发送垃圾邮件等方式,利用公司服务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 12. 违反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使用约款或本条款中有关服务利用规定的行为。
- ② 对于实施第1项行为的用户,公司可根据本条款第7条第2、3项规定,适当限制、中止或丧失其会员资格。
- ③ 用户因其可归责事由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13条 会员信息的变更
- ① 会员的注册信息(地址、E-mail地址等)如有变更,应立即通过公司运营的网站进行通知并修改。
- ② 因未通知或未修改变更事项而产生的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并且该情况可能构成服务停止或解除的事由。
第14条 公开帖子删除
如用户公开发布的内容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相关公开内容,并可限制、中止或丧失该用户的会员资格。
- 1. 诽谤或损害其他用户或第三者名誉的内容。
- 2. 传播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文章、图形等内容。
- 3. 被判断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容。
- 4. 侵害其他用户或第三者著作权等权利的内容。
- 5. 被判断为违反其他相关法律的内容。
第15条 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 ① 公司所制作的著作物之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 ② 用户因使用公司服务而获得的信息,未经公司事前同意,不得以复制、传输、出版、分发、广播等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供第三者使用。
第16条 损害赔偿
对于免费提供的服务,即使给会员造成损失,除因公司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形外,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7条 免责条款
- ①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
- ② 公司对因用户或会员自身过失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
- ③ 公司对用户或会员通过使用服务所获得的信息等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 ④ 公司对通过服务网络提供的信息的可信度及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 ⑤ 公司对用户及会员所发布或传送资料的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18条 条款外准据
- ① 本条款未明示之事项,依相关法律或一般惯例处理。
第19条 使用费用确认及支付
- ① 使用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会员,可通过感각디자인主页确认相关月度使用金额,并可就经确认金额,按会员所选择且经公司认可的方法(信用卡、实时转账等)进行支付。
第20条 诉讼管辖
公司与用户之间就服务使用所发生的纠纷之诉讼,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或依民事诉讼法具有管辖权的大韩民国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附 则
本条款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05年3月1日起适用的原条款由本条款代替。